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参照“双减”,如何理解?
除此之外,“双减”的最后部分要求“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中的“参照”如何理解关系着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管工作的过程中能否秉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就该规定而言,我们有下列几点理解,如有不妥,欢迎批评指正。
首要,该规定使用的措词准确且严谨,使用“参照”“有关规定”等表述。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参照是指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的事项。”有关规定则可以做文义理解,即与某类事务相关的规定,不相关规定无需参照执行。高中教育不同义务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特别规定,原则上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可以继续保持其原有办学属性,现阶段无需参照“双减”规定统一变更为非营利性机构。而且,与高中教育相衔接的高等教育,高中阶段的课业负担也多来源于高考,从学生未来发展的角度而言,该阶段应当以学业为重,全身心。我们认为,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可以不参照执行“双减”中禁止休息天、休息日及寒暑假辅导的规定。
第二,监管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有关部门的常态工作。“双减”虽然是针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但其中培训机构共性问题可直接适用于其他类培训机构,特别是学科类培训机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教学管理方面,如:办学资质、教师资质、课程与教材、课时与时长等;二是招生方面,如: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实施行业垄断行为;三是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如收退费、培训服务合同、学杂费管理等;四是安全管理,如:消防、食品、设施设备等安全。前述共性问题,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参照“双减”中关于规范校外培训行为部分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除“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及“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休息天、休息日及寒暑休息组织学科类培训”等规定现阶段暂时不宜直接为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参照执行,其他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的有关规定应直接参照执行。
综上,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关于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各地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关注高中教育的特点与其特殊性,在准确理解“双减”的内涵与政策基础之上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执法,既不能越位、错位,也不能照搬照抄、一刀切,矫枉过正。